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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方有借条,我为什么能胜诉?

作者:郑云清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7-10-09 09:31 浏览量:803

审判法院: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
基本案情:

2015年某建设集团公司(下称某公司)因向章某借款到期未还,原告章某起诉要求还款,被告某公司败诉,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,利息208,000元,合计1,508,000元。某公司向我称,实际借款950,000,要求上诉。我接案后,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改判归还本金950,000元。

争议焦点:本案借款中现金支付的350,000元是否存在?

律师维权技巧:

1.分析案情。本案借条特殊,借条载明一是转账方式支付950,000元,一是现金方式支付350,000元,可见出具借条时上诉人还没有收到借款。另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有950,000元的转账凭证,还有取款数额较大的取款凭证,但不能与借款时间和金额对应,因此不能证明其现金支付给上诉人。

2.运用法律。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,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,应当对是否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。从借条内容看,本案借条实质为借款合同,并非债权凭证。转账950.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,但现金支付无证据证明,取款凭证无法与借款时间金额对应,属于被上诉人证据不足。

法院判决结果:从借条中载明两种方式借款的内容看,可以认定在出具该借条时,上诉人尚未收到该借条项下的借款。谁主张谁举证,被上诉人称现金支付350,000元,没有证据证明,本院不予认定。判决撤销原判,改为上诉人归还借款950,000元及其利息。

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,胜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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